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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基础上,环境评价不仅关注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需求,还要考虑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要求因此,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趋势在内容上和对象上,将从生产的某一过程的评价向生产全过程评价发展;从以环境质量的物质属性为中心的评价向以环境质量价值为中心的评价发展;从以生产行为的环境评价为主,逐渐向对经济行为、政策行为和国际行为的环境评价发展。
当前,环保问题受到人们的日益重视。为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率,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很有必要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并加以解决。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对减缓和防治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说来有以下方面:
目前,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亟待改善,特别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及执法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是将其作为任务敷衍了事,以至于实际工作中流于形式。部分地方政府甚至为了吸引投资,片面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或减低评价等级,更严重的是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直接上项目。
虽然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但由于责任不明晰,导致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干扰。即便有较大的误差也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更不会受到处罚。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具体工作中没有法律约束,不利于增强责任心。这样就造成了很多弊端,如有的项目不做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始,有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竟然由审批单位制定的做,这些都给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带来负面效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发放资格按单位划分,并没有升降级制度的限制。上岗人员几乎是终身制,一次性考试通过后终身无忧,于是带来以下问题: ①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素质不高。一些非专业人员为了考取资格证书,临时抱佛脚“努力”几天,通过考试就不再继续加强学习。因而业务水平不高,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知之甚少,无法提出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不敢以客观事实和科学数据为依据,缺乏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某些环评人员甚至弄虚作假、编造数据,严重扰乱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②由于没有升降级制度的制约,其结果是“能者不能上,差者不会下”,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极为不利。有些环评单位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特别是一些乙级评价单位,问题就更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意义。
①缺乏时效性。往往由于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污染等背景资料欠缺,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调查、收集和测试工作,耗费了相当长的时间。②指导作用不强。有的项目进度太快,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不到落实就已经结束,使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了指导作用。③公众参与性不高。让公众参与是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途径,但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引起各地重视。
笔者认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当今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就是片面追求社会发展而忽视环境影响评价开元体育官网入口,因而有必要宣传环境评价的作用,提高认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追求发展经济、注重环境保护的双赢。一方面,提高人民的环境法制意识,在6 月5 日“世界环境日”举行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等方式宣传环保的重要性,也可以考虑设立市长专线,让大家对于环保提出建议; 另一方面,提升青少年的环境法制观念,与教育部门合作,有针对性地出版环保教材。
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提升到法律层面。可参考发达国家的做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内容、适用对象、公众参与、审批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而造成的危害明确法律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比如,实行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科室的责任和执法范围,这样就不会因交叉而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偏颇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分清责任,并对责任人给予处罚,甚至吊销资格证书,追究法律责任: ①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打破地区限制和证书等级限制开元体育,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投标,择优录取。在管理体制上建立能上能下、定时考核、优者上岗、劣者淘汰的竞争机制。②把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要完善审批程序,避免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批走过场。一般来说,审批过程可分为审前、审中、审后三个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批之前,要组成初审小组负责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和有关数据、资料审查、核实,这是保证审查结论客观、真实的重要程序。例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就应考虑选址、建设规模,以及投入使用后对当地环境造成的影响,恶臭的防治渗滤水治理、释放气体的处理等,都要在报告书中体现出来。
国家环保部 2006 年 2 月 14 日已正式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因而应遵循“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程序,严格落到实处。为此各级环保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公众参与制度的执行。公众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议,是一项极为明智和重要的政策.建设项目的环境问题与周围公众生产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关系最为密切,由于缺乏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容易引起新的污染纠纷,导致厂方与公众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人民造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议,更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但目前群众参加评议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除少数城市外,群众监督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还没有一个适合我同国情的群众参加审议的具体条例和方法,在环境影响坪价工作中群众的监督权利还未得到很好地体现。例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各种废弃物填埋后产生的恶臭、渗滤水的外泄都会可能影响当地居民生活质量,环境评价工作实现要考虑当地居民的意见,还要在防治对策中体现出来。
引滦入津工程1983年建成通水,至今已整整32年,国家环保部历次在引滦宜兴埠泵站后池监测的水质结果,均符合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据了解,天津市各自来水厂的出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为99.86%,高于95%的国家标准。引滦的水质虽然一直保持地表水Ⅲ类水平,但总氮、总磷总体呈上升趋势。总氮、总磷上升,将会加重水体的富营养化,导致藻类大量繁殖,暴发蓝藻的风险加大,这将严重影响天津城市的供水安全。造成引滦水质氮、磷营养物质上升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潘家口和大黑汀水库内养鱼网箱总数近70000箱,每年投放饵料140 多万t,饵料的沉淀腐蚀和死鱼等造成了水体水质的严重污染;潘、大水库上游有排污企业近千家,连同生活污水年排放量近7000万t;两座水库周边及上游地区有近800家矿选厂,年排入河道尾矿砂300多万t、污水4000多万t;库区周边的旅游、宾馆饭店和村落污染物直接入库。据了解,潘家口水库总氮、总磷自2000年以来上升趋势明显。
于桥水库上游有沙河、黎河、淋河等3条主要入库河流,沿河共有铁选厂200多家,年排入河道污水近2 000万t;沙河河道内存在近千个养鱼网箱;黎河是引滦输水借用的天然河道,沿岸分布7个乡镇79个自然村,共6万余人,生活垃圾未经收集转运,这些面源污染随着汛期降雨直接排入河道,进而汇入于桥水库;在3条主要入库河流上还分布着很多支流,支流汇集的污染物随雨水冲入主河道。
于桥水库周边有耕地近13万亩(15 亩=1 hm2,下同)、果园3万多亩,尤其是22 m以下警戒区内有4万多亩耕地仍施用化肥农药,有1万多亩鱼池;保护区内有百余家餐馆、农家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库区周边有197个村约15万人,其中86个村生活垃圾未经处理,有35万m2 的畜禽养殖粪便未经处理;于桥水库以下为封闭式管理,直接的污染并不存在,但输水沿线周边生活垃圾未完全实现收集转运,从水环境管理与保护的角度讲,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1998年出台了《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2002年出台了《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划定了引滦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引滦明渠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规定了禁止行为,为保护水源工作提供了依据。成立了引滦水政支队,同、公安、渔政和管理人员一起建立了“五位一体”的巡护机制,并实施常态化管理,为城市供水安全保驾护航。
2002―2007年投资24 亿元实施了引滦入津水源保护工程,新建34.14 km输水暗渠,解决了利用天然河道州河输水带来的排沥矛盾和水污染问题;对64.2 km的引滦明渠进行了全断面衬砌、堤岸绿化,安装隔离护网,实现了封闭式管理。2009―2012年投资3亿元完成了于桥水库周边水污染源近期治理工程,实施了水体生态修复、村落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沼气池建设、沟道坑塘支流治理、湖滨带生态防护、库区周边鱼池清除和黎河支流口治理示范工程等项目。安排大修和专项维修资金开展水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在平交口门建设截污墙工程,在重点部位设置警告警示标识牌,对黎河西铺、龙湾、马各庄和庄沟等沿河区域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等。
建立了跨省界水文水质监测断面,引滦沿线个,还就外来水以及交叉河流水源等实施监测监控,及时掌握水源地水质、汛期沥水、周边外水水质和供水水质变化。增添了藻类、藻毒素等检测设备,于桥实验室已开展34项地表水监测项目,且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对沿线及周边区域开展污染源调查,编制污染源调查报告,明确污染源位置,绘制污染源示意图,积极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和预防。
2013年为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天津市水务局进一步编制实施了《关于加强引滦水源保护的工作方案》,全力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引滦水源保护机制,努力实现工程管理、资源管理和环境管理全覆盖,保证引滦水质稳定在地表水Ⅲ类标准,水体富营养化得到有效改善,并力求在此基础上不断改善引滦水质。
努力实现引滦入津工程全封闭管理,果河两侧设立护栏网,环于桥水库警戒区建设湖滨带、截污沟、护栏网、巡视路,对引滦输水明渠、尔王庄水库周边封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完善引滦入津水源保护警示标志标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监控监测设施,建设果河沿线、于桥水库警戒线视频监控系统,完善引滦输水明渠视频监控系统,增加水质水量在线监测断面;理顺于桥水库渔政管理体制,将于桥水库渔政管理和执法权委托水库管理部门,延长休渔禁渔期,严厉打击机动船捕鱼和毒、电、炸、钓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环保、水务、规划、水产、公安等部门常态化执法机制,并与沿线地方政府定期开展水污染联合执法活动;对北辰区和蓟县段暗渠保护范围内违章占压设施彻底清理。
按照《蓟县新城规划》,加快工程建设步伐,早日实现“南迁北管”的建设目标;调整于桥水库周边种养殖业结构,水库警戒区内农耕地及鱼池实施“退耕还库”“退渔还库”。保护区内养殖业实行生态养殖,实现无污染零排放;加快文明生态村建设,于桥水库周边和引滦明渠、尔王庄水库保护区范围内村落全部建成文明生态村,率先实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能源清洁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村庄绿化美化;完成于桥水库周边剩余86 个村落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实现天津市境内于桥水库汇水流域村落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全覆盖。落实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系统运行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和设备维护更新费;建设于桥水库保护区内医院、宾馆、餐馆、农家院和村落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水库周边剩余84 km2 汇水山地小流域综合治理、封山育林和生态林、经济林建设,完成时临河、关东河等沟道的治理。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行业的红利逐步丧失,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已刻不容缓。当下国内经济对政府政策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对投资的依赖程度也很大,经济的脆弱性比较显著,经济对外依存度很大。近年来,国家不断在提,拉动内需,扩大内需增长。在当前新兴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对于人们来说,重要性不言而喻,信息就是资源,信息就是最宝贵的财富。人们对信息的消费也不断增长,有研究者指出信息消费有望成为内需拉动新引擎。
信息时代,有效信息数据是核心竞争力。大数据来自每一个人每天生活的方方面面,数据量大而庞杂,且没有固定的模式,有一定的随机性,对数据的分析也不能依靠传统的分析方法,更多的要与行为学相结合。从这巨大的数据信息中,研究者可以发现提炼出不同类人的生活、消费习惯,从而定向投其所好,产生高效率的盈利。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体现形式是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是会计主体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是会计核算的最后一个环节。会计核算工作,经过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填制以及各类账簿的登记,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分散的、无条理的、不系统的。为了使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层,以及企业外部工商、税务、商业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营活动动态,需要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形式来披露信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形式也在不断变化,从手工填制、计算机打印到通过互联网传输,及时性、准确性不断提高。在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借助云计算技术,会计核算手段更加先进,财务会计报告从事后编报转为实时编报成为可能。会计核算环境的变化,需要应对一些新问题,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主体经营管理活动情况的总结,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的依据,是投资者、债权人规避投资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国际、国内市场风云突变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步入新常态,企业经营风险不确定。及时准确掌握会计信息,进行正确的预测决策,是企业管理层迫切需要的。现行财务会计报告还存在着许多片面性和局限性。
财务会计报告是了解掌握企业情况的最主要信息来源渠道,只有充分全面的财务会计信息,才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尽管会计核算手段从手工过渡到电脑到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但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依然如故,没有什么变化。企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直接影响经营业绩的反映和监督效果。财务会计报告信息还停留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阶段,缺少预测性、前瞻性信息,缺少风险披露和影响财务状况的非财务信息,缺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低碳环保绿色会计信息等。
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体现形式是财务会计报表,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披露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各个层次使用者的需求。一成不变的报表格式,固定的项目数据,无法满足千差万别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财务会计报告的最初设计,服务对象是企业投资者,忽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关心问题的披露。债权人、行政管理机关、上级部门,关心企业的角度不同,了解企业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要解决会计信息使用上的差异,满足不同需求,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新挑战。
知识经济、信息和大数据时代,时效性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会计工作特点是事后工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延后进行,导致会计信息缺乏时效性。传统财务会计报告是手工完成的,同时受股利分配工作按年度进行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周期均耗时较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后才能完成,中期财务报告也会延时两个月。市场经济瞬时万变,这么长的报送周期,财务状况会发生很多新变化,进行正确预测决策缺乏有力依据。同时,长时间的报送周期,为企业的幕后交易提供了时间条件,资金的时间价值也被忽视。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或信用经济,处处需要讲诚信、讲信用。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一直以来,一些企业甚至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受到诟病。财务会计报告虚假,会计信息失真,是危害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大问题。企业经营管理者为达到粉饰经营业绩的目的,常常借助期末会计核算中的配比转账机会,带有更多的主观性,收支确认、计量随意进行。财务会计报告的过度粉饰,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作出正确判断,影响宏观经济的预测和决策,减少国家税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形势下,企业之间竞争激烈,经济信息瞬息万变,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性、有用性格外重要。随着会计核算手段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务会计报告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创新发展,提高服务水平,满足需求。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为了使会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财务会计报告将扮演重要角色。
完整的会计信息才能全面、准确反映企业发展情况,为投资者、债权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预测、决策提供依据。相关部门要结合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及时调整财务报表的内容构成和项目设置。遵循重要性原则,对可以合并的债权债务等项目进行调整,新增那些具有经济发展时代特征的项目。为适应不同会计主体的需要,应当增加一些空白项目,以备个别企业的特殊需求。对内容表达含糊的项目进行重新设置,避免填报或使用者的误读。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应当直接列作“固定资产净值”,或者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分别反映。
信息社会和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的数据情况,能够有多种形式和手段。简单明了的会计信息,通过快捷的技术手段传播,可以减少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阅读时间,更轻松、更快速做出评价和判断。传统的表格数据,可以在数据处理时自动生成示意图、曲线图等形式,使得提供的信息更加直观和形象。为适合不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应报送不同风格、不同格式、不同数据角度的报表。当然,报表之间需要有内在的关联,避免造假情况的发生。同时,也应照顾到统计部门的需求,在报表系统设计上能够完成统计报表的填报任务。
互联网让世界变成地球村,信息传播手段的不断翻新,对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效性成为可能。及时的会计信息才有价值,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发展,才能做出正确的预测和决策。改变传统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周期规定,借助于云计算、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当采用定期报送和实时报送并存的形式。压缩财务报表尤其是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间隔,为使用者提供及时的会计信息。对会计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数据,进行及时处理,自动生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财务报表,实时报送。需要进行数据深加工,借助人工分析的定性内容,可采用定期报送形式。
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告性文件,是会计信息使用者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主要手段。准确无误的财务会计报告,才能让企业关联方和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正确判断开元体育官网入口。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传输方式,也离不开人的操作。要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创造良好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让会计人员安心工作,没有后顾之忧,没有来自工作之外的干扰和压力。保证财会人员队伍稳定,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延续性。表彰工作兢业,责任心强,制度、政策落实到位的会计人员。对那些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财务会计报告的人员及时惩处。
参考文献[1]周坤,李宏林.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问题的研究[J].新经济开元体育网站入口,2014,(20):107-108.
首先,针对农户过度使用农药问题,国家除了可以采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大力倡导使用农家肥以减少对环境特别是水质的直接污染的方法外,还可以给予农民生产以及技术的支持。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资源的日渐匮乏,对生态以及自然资源的保护成为我们党的重点关注问题,于是加强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了解人们的心理,了解他们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程度,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在中小学的教育中增加对学生生态环境方面的知识的教育,有意识地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于生态的保护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开元体育网站入口。由于受教育情况分布不均的特点,农村的受教育情况远不如城镇,于是在某种程度上农户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更为薄弱。但是,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主题,若没有意识到自身的某些生产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性,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就非常的不利。加强农户思想上对于生态环境的重视,让农户树立起生态治理与与经济同步发展的理念。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扬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法规,切实深入各家各户,让人们深刻体会到资源的重要性,了解到生态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从根本上认识到生态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认识到生态建设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从而有意识的主动参与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中来。
目前我国仍处于粗放型的增长模式,粗放型的增长模式是依靠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这样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生产成本的提高,但是由于产品的质量难以同比的提高,导致了经济效益较低,所以能源利用的效率低下,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我国以资源的大量消耗支撑经济增长的现状,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由于我国大部分的生产仍停留在对初级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上开元体育网站入口,生产相对分散,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直接造成稀缺资源的迅速减少,对生态的破坏程度大大加重,仍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中国,在工业生产中应该树立节能减排的经营理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改进机器设备,靠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同时,企业应该努力培养技术创造型人才,利用先进的技术增加产品的价值。实现经济增长,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减低成本,不断提高产品的种类,使经济效益更大化。努力实现由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变。
由于目前我国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偏低,导致企业多发展资源依赖性产业,过多的使用稀缺资源,导致生产环节对稀缺资源的粗放使用和较多的污染物排放。政府可以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适当的提高资源型产品的价格,以此来降低居民对于此类产品的购买,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导企业转向对其他产品的生产。这一举措引起的消费减少对于稀缺资源的利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生态环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展(contemporary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
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aimed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
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都产生了公平(even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开元体育,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
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
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开元体育,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报告第133段)。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开元体育官网入口。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著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
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
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
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
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
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ofgood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
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争论也愈演愈烈,“过去十年中,人们对贸易与环境、劳工标准之间联系的兴趣重新涌现” 。环境的恶化触及和动摇了自由贸易的物质基础,作为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和组织保障的wto,如何使wto有关环保贸易条款在实施中找到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宗旨是摆在wto面前的现实难题。
这些问题包括:1、环境法规对贸易的影响(竞争力问题);2、与环境相关的标准对贸易的影响;3、为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合法性;4、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效应 。 其中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措施和一些国家单边采取的贸易措施,如限制或禁止进口、许可证制度、征收环境附加税等 。本文将重点论述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下的合法性问题。
重审历史,我们发现有关环保与贸易的关系并非是gatt/wto全新的课题,只不过gatt的起草者们并未料到今日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毕竟促进自由贸易的增长是gatt当时头等重要的任务。以下是gatt时期有关环保和贸易的条款,这些条款也为wto所继承,被认为是解决成员间有关环保和贸易争端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3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 。但同时限定条件,包括:(1)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在计算上必须合理;(2)所征收的环境税费必须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差别待遇。(3)不能将对进口产品征收环境税费的方法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
2、第11条关于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一般而言,wto禁止实行数量限制,但不适用于下列措施;(1)是出口缔约方出于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2)是为实施某些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法规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限制;(3)是在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下的对进口农产品和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可以看出,这些例外均直接的或间接地可归于一国出于环保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从而获得wto义务的豁免。
3、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具体内容为:“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护环境采取下列措施:“(b)为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为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鉴于该条(b)和(g)款被普遍认为与环境保护有关,也是成员方引用最多、分歧最大之处,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亦形成了一套相对系统的适用规则,在接下来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将以此为主要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一方面来自发达国家、环保组织的压力,一方面也是出于环境与贸易之间的能动关系,wto对环境与贸易关系的课题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而且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持与维护环境,并以符合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需要和关注,加强达此目的的措施……”,明确将可持续性发展纳入多边贸易体制,而且这也是“环境”字眼首次出现在多边贸易协议中。
2、其他各项一揽子协议中所包含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农业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相应规定,主要为成员方采取的与环境有关的措施设定了纪律和行为准则。
3、wto成立后有关部长会议的宣言、决议。如2001年第四届部长会议通过的多哈宣言中的《贸易与环境》工作计划。
小结:从以上归纳可以看出,与其他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不同,世贸组织并未形成关于环境保护的单项协议,而是主要通过成员方在环境保护方面达成的合意以“环保例外+限制条件”的条款形式加以表现,其规则具有分散性、原则性、高度抽象等特点,从而导致相关环保条款只有在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后,才得以逐步澄清、确定和发展。因而,对wto案例的研究在环保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价值,下面结合gatt/wto史上的经典案例就以下几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争议和分歧较多的问题加以分析和澄清,从中总结、归纳wto在处理该方面形成的规则,推敲wto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基本原则,以期对成员方的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和调整作用。
适用wto条款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解释条文的含义。解释的原则、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wto在环境保护和自由贸易之间进行协调的能力。争端解决机构在对有关协议的适用和解释方面,一改gatt争端解决机构的保守作风,积极致力于对环境贸易关系的协调 ,在对条文用语的解释上,明显地放松了标准,更加注重了环境保护的需要。
根据立法背景和通常理解,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一词的合理解释应是诸如煤、矿产品等有限的资源,而不是其他可更新、可再生的资源甚至生物资源。但在gatt后期就开始体现出体现了对该词语宽泛、扩大解释的趋向。
在wto受理的第一起上诉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清洁空气属于20条意义上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资源的可再生性不能成为反对构成可用竭天然资源的理由 ,初步体现了dsb在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对象的范围的放松倾向。而1998年wto上诉机构对海龟案的最终裁决报告可以说是全面表述了dsb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上诉机构解释到:首先开元体育官网入口,根据条约文字,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与可再生的资源以及生物资源并不相互排斥,活的物种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再生,但由于人类的活动,也是可以耗尽穷竭并灭失的。其次,条约解释应遵循同时代发展(contemporary
development)的原则,wto协议的序言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持与维护环境的重要性,: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经常把天然资源看作兼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gatt 1994第20条(g)项解读为仅指养护可用竭的矿产或无生命资源,未免太落伍了;再者,前此gatt 1947通过的两个专家组报告(1982年的美国禁止从加拿大进口金枪鱼案和1988年的加拿大影响鲱鱼和鲑鱼出口案)都认为,鱼类作为有生命的自然资源属于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最后,上诉机构注意到所有当事方和参加的第三方都承认其可用竭性和本案所涉五种海龟已都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的事实。根据海龟案上诉机构报告第129—132段。 可以看出,上诉机构在此充分运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如通常含义、立法变迁、条约的后续实践、其他国际法源源的发展、争诉方的特定情况,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解释范围大大放松了,虽未明言环境保护的目标,但已具保护之实,为在wto框架下缔约国合法合理地实行环境贸易措施提供了很大的适用空间,充分表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wto依然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乃至与其他议题交叉争议的良好场所” 。
在gatt/wto很多规则中都涉及到,它(必需)是指不能够选择符合gatt的措施或者没有与gatt较少抵触的措施时才可以采用这项措施 ,换言之,援用该款必须首先证明本国采取的措施是达到保护人民动植物健康目的唯一手段。在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专家组认为可供泰国选择的既符合gatt规定又符合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目的的措施很多,如危险标记标识、禁止香烟广告、维持烟草专卖等等,因此泰国对美国香烟的进口加以限制不是必需的,不能适用b款。这一理解在其后的91年美国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案、韩国牛肉案和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均得以坚持和贯彻。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总能设想出一种既与gatt相符有能达到被诉方相关目的的替代措施,因而如果严格适用,几乎没有什么措施能够通过“必要性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成员方对wto能否承担起合理审查一国环保贸易措施合法性的问题表示担忧。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近的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认定标准有了很大变化:“wto成员有权决定他们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法国选择的保护水平是阻止石棉产生的健康风险扩散,石棉禁令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而‘控制使用石棉(加拿大所诉称的)’的措施不足以实现法国所确定的健康保护水平,并非是可以合理获得的替代措施” 。 我们可以这样推导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考察必需的时候,已经开始从其“是否是专属的与wto规则唯一相符或损害程度最小的措施”的审查标准逐步过渡到“该措施是否可用于实现被诉方所确立的公共健康保护水平”。 存在两个衡量因素,一是所称的替代措施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实现希望达到的目标;二是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或共同价值越至关重要,就越容易接受用以实现那些目标的措施是必要的 。
在gatt的专家组实践中,对“必须”(necessary)和“有关”(relating to)其实并未明确加以区分,专家组在对“有关”进行解释时,往往沿袭了对b款“必需”的解释思路和判断标准。在wto后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澄清。在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批评了专家组违反了条约解释的基本原则,“第20 条中各项使用的不同措辞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意图,对‘必须’和‘有关’应有不同的理解” 。同时上诉机构认为有关的措施是指一国为了环境保护目的而颁布的被指责为限制贸易的政策、法规、命令,而不是指包括在该法令政策中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所以在该案中,应考察“有关的措施”——汽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否是保护资源,而不是先验地考虑对进口汽油给予相对于国产汽油“较低待遇”的主要目的旨在保护清洁空气免受污染。
1998年的加拿大鲱鱼和鲑鱼出口案的专家组报告可以说是全面的阐述和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对g项上的适用原则:“第20条g款不仅包括对养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必需的措施,也包括范围更为广泛的有关措施。只要所采取的措施的首要目的(primarily aimed at)旨在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即便此种措施在客观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也仍可解释为有关的措施” 。可以说,wto争端解决实践在三个方面降低了成员方援用20条g款的难度:1、“有关的措施”的范围大大扩大,对有关的解释突破了以往对必需解释的限制;2、有关的判断标准得以放松,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的对象是措施与环境保护目的的相关性而不是措施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往往是造成歧视效果的元凶),同时,对“主要目的”的解释从以往一贯坚持的“直接联系”过渡到只要存在“一定真实、密切的合理联系”即可;3、有关的非效果原则:只要认定了主要目的旨在保护资源,即使这种措施的实施在实际上并未达到声称的积极保护效果,也可被认为符合wto对有关的要求。
在引用20条g款“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为自己的贸易限制措施辩护时,需要同时充分“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一同实施”的条件。何谓一道实施,实施的对象、效果等问题在不同的案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wto首例上诉案——汽油规则案中上诉机构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解释:“要求该施加限制的措施,不仅是对进口汽油的也是对本国汽油的”,不是要求进行“效果判断,也不是要求措施产生实际效果”,也就是说,g款要求的针对产品的限制措施,只要对于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都产生了公平(even handedness)而非歧视的影响,就可以认为是满足了一同实施的要件,而不要求达到完全相同的限制效果。另外,“或”是一个反义连接词,这表明,在“国内生产限制”和“国内消费限制”中,只要有某一项实施即可 。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根据这一标准审查了美国的第609条款对进口海虾和国内捕虾拖网船所捞到的虾所施加的限制,得出了美国养护海龟的措施大体上是不偏不倚的,因而认定其满足了“同限制国内生产一同实施”的条件。
鉴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一体化特点,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环境,一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很有可能波及至其管辖范围之外。一国能否用贸易限制的方式来保护在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外的环境事项,从gatt到现在的wto始终是一个饱受争议而未获澄清的问题。第20条的例外条款能否域外适用,只能去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中寻求答案。
在1991年的第一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通过考察对20条b款的起草历史,认为该条的起草者们集中关注的是进口国主权范围内的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卫生措施的使用,应限于有关国家的地域范围之内;同时还引用了1990年泰国香烟案中的结论,认为如果每一缔约方可单方确定其生命或健康保护政策,那么总协定将不再构成一个在所有缔约方间贸易的多边框架,可见专家组持绝对禁止的立场。在后续的1994年欧共体诉美国的第二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的态度有所不同。专家组认为并没有有效的理由支持gatt第20条只适用于缔约方领域内的可用竭资源的保护,但只能
对其自己的国民和船舶强制实施域外管辖 。言下之意是20条可以适用域外环境保护,但只能对本国国民发生效力并强制其遵守,对其他国家则无效,不能强迫他们改变他们主权管辖下的政策。在这里,专家组运用了国际法属人管辖原则对20条的适用做了些许松动。遗憾的是,该案专家组在gatt全体会议上并未获得通过,因而也就不具备拘束力。
在wto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同样没有对于20 条的域外适用作出明确裁定,而是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该案中美国所采取措施的性质、实施方式等,指出了美国609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及任意的歧视开元体育官网入口,避免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直接交锋。报告中写道;我们没有宣布过第20条(g)项是否暗示管辖上的限制,若有的话其性质或范围。我们仅注意到,就本案所审理的特定情况而论,为第20条(g)项目的,在所涉的这些游动并濒危的海洋物种与美国之间有着足够的联结(nexus)” (报告第133段) 。也就是说,出口国生产加工的行为所威胁到的环境事项(可用竭资源、人类健康等)如果与进口国存在足够的联结时,进口国可以域外实施20条规定下的贸易限制措施。当然,何谓足够的联结,还需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中加以确立。尽管对于域外效力,wto没有明确答复,但是它却“透露”了一些与以往不同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倾向于环境保护的“信息” 。这也是尽管美国败诉,却对上诉机构报告中体现出对于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方式表示欢迎的原因。海龟案的判决也引起了不少成员国的担心和疑虑,认为它认可了单边环境行动的合法性,给一国采取单边贸易措施开了方便之门,这种忧虑不无道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首次肯认了非违反之诉也可以适用于环境贸易措施,也就是说,即使一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被认定符合wto,受损方也可以基于wto第23条第1款b提出非违反之诉,要求对其造成的贸易利益的伤害进行协商和赔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成员国的单边环境行动的泛滥,相当于起到了一个安全阀的作用。目前这方面还未有案例出现,对非违反之诉在环境贸易关系领域中的适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实践中通常倾向于单纯依靠立法历史、国家意识来解释规则条文,排除gatt之外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对于当事方援引用来证明其采取的有关环境贸易措施合法性的国际环境协定,关贸总协定专家组一般强调,其职责仅限于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涉及的措施,而对被引用的国际环境协定不予考虑。如在第二个金枪鱼案件中,专家组认为,与关贸总协定不相关的国际协定只能在关贸总协定不清楚时作为次要解释渊源。而且,即使关贸总协定规定不清楚,由于当事方援引的国际协定从未在总协定起草过程中被提到,因此,这些国际协定不具备什么证明价值 。对于这种gatt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脱节的现象,有学者批评为“独门独院、自成体系、自我封闭” 。
wto成员方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谅解总则第3条中特别指出:用国际公法(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来阐明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随后,一批国际法专家/上诉机构成员为将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联系起来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wto成立后的第一案——美国汽油规则案中,就发出了不能将“wto法”与国际公法分离开的呼声。而在海龟案中,上诉机构为印证对“可用竭的天然资源”进行的解释,广泛地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养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等公约中的相关条文,甚至还扩及到国际法院对纳米比亚咨询案和爱琴海架案的判决乃至《奥本海国际法》这样的著作。由此做出的法律推理说理充分、论证详密,得到了当事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认同,也频为以后的案件审理所引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机构只是对国际环境法规范(尤其是当事国均接受的公约)可以作为解释wto有关条文乃至当事国措施合理限度等事项的依据作出了肯定,而未涉及其他如国际环境法规范与wto法的协调、发生冲突时的效力等级等更具实质意义的问题。因而,国际环境法规范在wto中的法律地位仍尚待确定,但我们毕竟看到,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dsb已经率先迈出了一步。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2个主要程序,专家组审查具体贸易争议的过程一般处于与公众隔绝的“黑箱”状态,“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他们(当秘密进行工作时)不能做出传达来自许多利益共同体,包括非政府环境政策团体的论点、信息和证据的准备” ,非经专家组决定,一般不向外界寻求法律或专业方面的帮助;上诉机构也仅仅对具体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按照wto有关规则和协议作出最终裁判。因而在许多著述中都呼吁改进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增加透明度和吸引有关国家、组织的参与。目前,在争端解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关系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
dsu第13条明文规定:“每个专家组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个人或机构获取资料和专门意见。……各专家组可以从任何有关来源索取资料并可以咨询专家以获得他们对该事项某些方面的意见。”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与who(世界卫生组织)进行了积极合作,由后者对卷烟对健康的影响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对该意见及who的一些相关做法和建议给予了关注,以此为依据对该案中涉及到的如是否是“必需”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替代的措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于非政府机构主动提供的材料,dsu并未明确规定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是否有权接受或拒绝,从而留下了一个法律适用的漏洞。这个问题是在处理有关案件的实践中加以填补的。在98年的第一龙虾海龟案中,专家组就收到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一个ngo协会以及wwf(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提交的文件。然而,专家组认为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寻求的信息与谅解不符,因而决定不予考虑。该案的上诉机构通过对谅解的分析,推断出wto规定并未禁止专家组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递交的利益方陈述,专家组有收集信息的义务,以此为由拒绝采信没有根据,应该允许非政府组织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申请和意见,从而为公众团体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打开了方便之门开元体育官网入口。
争端解决机构一向强调和坚持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在成员方引用具体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wto下合理期待获得的实体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那么这条界限的划定无疑离不开对具体案情的分析。
1996年通过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第16条规定:“为了一项上诉案件的审理的公平性和有序程序,如出现本工作程序所未涉及的某项程序问题,任何上诉庭可以只为该项上诉案之目的通过任一适当程序。”这一规定在如何处理非政府机构提交的书面意见上得到了运用。在98年的石棉案中,上诉机构在咨询了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的意见后,于2000年通过了仅对该案适用的附加程序,允许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非争端当事方和第三人即案外人)在遵循特定程序下,提交书面意见,上诉机构将予以审查和
考虑,但并不一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上诉机构收到了11份来自不同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知名教授)的要求提交书面简要的申请 。尽管经过审查和考虑,并未获得最终批准,但可以说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与贸易案件的特殊性和环境组织的作用,从而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以往gatt实践甚至初期的wto 都没有在逻辑上理清对20条序言(也有引言、前言等译法,笔者注)和各单项例外的审查顺序问题。同时gatt时期的专家组在审查涉及第20条的案件时,也没有统一的程序。而在1998年的海龟案中,上诉机构明确纠正了专家组跳过具体例外条款,直接审查有关措施是否符合第20条序言的做法,“分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以该措施的特征为理由,暂定符合第20条(g)项规定;第二步,按第20条引言规定,对该同一措施(的实行)作进一步审议。(报告第118段)……对专家组来说,把美国汽油案的次序颠倒过来,‘似乎同样合适’。我们对此不能同意。”(报告第119段) 。 也就是说,一项环境贸易措施被单个例外条款证明正当之后(有关条件在上文中已一一述及),还要经受序言的检验。
这个解释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各个单项例外本身就是破坏wto多边贸易原则的例外措施,第20条序言的目的与宗旨正是为了防止对第20条特定例外的滥用,可以说是实施“例外”所要遵循的“原则”,自然要遵循从例外到原则的审查顺序。如果先行依据序言进行审查,由于环境贸易措施先天具备的威胁、破坏多边贸易规则的性质很容易被认定不符合序言,从而使得各单项例外条款成为多余,成员方援引环保例外权成为一种形同虚设的权利。而该案的上诉机构确认了wto各成员方根据本国的健康水平和环境目标,采取本国的保护环境政策的合法性,只要在这么做时履行wto协定规定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方的权利。衡量其是否达到该要求的重任或者说作为对各国援用环境保护例外权的最后一道阀门就由序言来承担了。
在上诉机构针对汽油规则案件的报告中第一次对序言做出了全面权威的解释,上诉机构认为,序言针对的不是措施或它的某项内容,而是措施实施的方式(manner) 。因而对于成员方滥用例外权的防止是通过审查有关措施实行的方式及对相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进行的。
具体的标准则是三个: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进一步指出,成员方享有环保例外权的同时负有善意行使条约权利,不得滥用的义务。因而,序言适用的原则是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这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其任务在于是在一个成员方引用第20条中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 1994里各实体法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这条平衡线的位置,随着作为措施形态和种类的不同而变动,因特定条件的事实不同而变动。因而序言的适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赋予了争端解决机构较大的随着形式发展和具体案情调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可简单地理解成dsb更倾向于保护环境的结论,对序言的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成员方的环境例外权要获得尊重,二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滥用,而dsb最终做出的裁决主要依赖对于案件和当事国所采取措施的分析。例如在第一海龟案中,上诉机构虽然认为美国的措施虽有资格引用第20条(g)项,但未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指出了美国在适用609条款中存在的七个漏洞,从而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歧视”,判其败诉。但在2002年的第二龙虾海龟案中,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美国执行dsb裁定的措施即修订规则并未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裁决,判美国胜诉。
在对争端解决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作用方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wto仍然是解决环境贸易争议的良好场所,在几个重要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出了强大生命力;后者则持批评和反面态度,认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是令人沮丧的。
在wto解决环境贸易问题的作用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从本质上讲,gatt/wto是一个贸易组织也无意于成为一个环保机构,因而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wto框架内对环境问题规定地事无巨细,对它在处理某些环境问题上的“无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多哈回合部长宣言充分表达了wto在此方面所持的立场:“……我们坚信,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能够而且应当相互支持。……我们认识到wto规则下,任何国家都不应被阻止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措施,或采取他认为适当的措施来保护环境,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且在其他方面要符合wto有关协议的规定。……” 站在该立场,wto认为现有的体制已经为各国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因而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重点不在于改革、整合现有的贸易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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